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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士康遷廠和員工發(fā)生糾紛
從去年12月份起當事員工每個月只領到1800元左右的底薪,“我們耍了4、5個月了,整個工廠都是空的,沒有工作做,也不解雇我們。”
12日,記者就此事多次聯系富士康集團相關負責人,負責宣傳的專員告知記者正在休假,對事件無法做出回應。隨后,記者致電其集團總部,仍被告知負責專員由于休假,對事件相關信息無可奉告。截至發(fā)稿,記者未能獲得富士康方面的相關回應。
隨后,記者致電深圳觀瀾街道辦,一名姓郭的工作人員透露,目前勞動辦、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已經介入,將積極安排雙方進行有效談判。
律師意見
金卡(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彬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該分廠整體搬遷,按理說員工應該一同遷過去,但是必須以尊重員工自愿原則為前提。如果員工不愿意,公司應該與其解除合同。“企業(yè)不能以發(fā)放基本工資、不安排工作的方式讓員工主動辭職。” 張興彬認為這樣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企業(yè)應該具有社會責任感,要么辭退工人,要么在深圳安排員工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
法律法規(gu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必須變更而勞動者不能接受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以因客觀原因導致雙方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的應當再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