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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鼓勵支持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健康發展
為促進我省網絡商品交易和網絡服務行業健康有序持續發展,鼓勵網絡商品經營者及網絡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進一步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實現以虛擬市場發展帶動實體經濟轉型,以市場升級促進發展模式轉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按照“積極探索、支持發展,引導規范、依法監管”的原則,制定本《若干意見》。
一、放寬市場準入,支持創業就業
1.鼓勵自然人開辦網店。
自然人在網絡交易平臺上開辦網店,經營項目不涉及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須批準或禁止的,在國家相關規定明確之前,只需通過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實名制審查,不強制要求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2.鼓勵企業開辦網店。
經核準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可從事網上經營。工商部門可根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申請,依法核準登記為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類型的市場主體。
3.放寬名稱登記限制。
在不違反名稱登記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網站中文域名在內的個性化詞語作為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的字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可以含有阿拉伯數字。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可以使用“××網(網站、網店)”、“電子商務”、“網絡平臺運營”、“數字物流”等反映其經營特點或行業特征的詞語作為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如“廣州市××菜籃網有限公司”、“廣州市天河區××日用百貨網店”等。
4.放寬住所(經營場所)限制。
只從事網上經營活動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及當地政府關于住所(經營場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登記。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辦理工商登記的,除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有關材料外,經營者還應提交本人及房東同意進入經營場所監督檢查的文書。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可以使用集中辦公區域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登記。使用集中辦公區域辦理工商登記的,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住所(經營場所)欄加注“集中辦公”字樣,并可根據申請人要求加注經營網址,如“××市××路××大廈××樓××室之×(集中辦公);網址:http://www.××××××”。申請加注經營網址的,應提交經域名權屬人(或所在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企業)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
5.放寬經營范圍限制。
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者開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其網上經營項目與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相符的,無需再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網上經營項目超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應當依法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可在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申請增加反映其網絡經營特點及行業習慣的用語。允許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中加注互聯網經營許可證編號、網站備案編號等。
只從事網上經營活動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范圍,可申請使用“網上(利用互聯網)經營(銷售)××”或“網上(利用互聯網)提供××服務”等用語,登記機關加注“(不含法律法規禁止的項目,不含許可經營項目)”字樣。涉及前置審批許可項目的,登記機關憑有關批準文件(許可證件)核定。
6.為創業提供扶持與優惠。
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等人員開辦網店從事網上經營,并申辦為個體工商戶的,一律免收登記費。對屬于小微企業的,實施登記費用減免優惠。
二、加強行政指導,提高服務水平
7.通過多種形式實行網上服務。
簡化登記許可手續,規范服務行為,縮短**時限,增強服務意識,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為網絡經營企業提供全程網上登記注冊和年檢驗照服務,積極采取提前介入、專人指導等方式,提供工商法規政策網上咨詢,支持網絡交易平臺經營企業統一為在其網絡交易平臺上開辦網店的經營者代為辦理登記和年檢驗照等工商業務。
8.加強網絡經營主體信用分類監管。
加強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系統整合工商部門的網絡監管平臺、守重公示平臺、信用分類監管平臺等各項信息,**征集記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建立經營主體信用檔案,根據經營主體的信用情況,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實行信用分類監管。
9.加強商標品牌建設。
加強普及商標知識宣傳和行政指導,努力提高市場主體的商標品牌意識,促進其提高商標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促使自主**、自主品牌成為市場主體的核心競爭力。加強行政執法,嚴厲打擊商標侵權行為,促進建立公平、有序的網絡交易市場環境。
10.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合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合同監管的辦法和舉措,探索制定相應的電子合同示范文本。確定一批重點企業開展合同幫扶,幫助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規范網絡簽約行為,鼓勵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參與“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動。加強對消費者的合同法律意識宣傳,增強消費者在網絡消費中防范合同欺詐的能力。
三、加強行業規范管理,營造良好的經營和消費環境
11.開展網絡經營企業主體資格認證與標識工作。
積極引導經營者主動申領工商電子標識,并在其網站(網頁)顯著位置公開記載其主體資格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通過采用搜索、自愿申報和與交易平臺聯網互通等途徑,**開展對我省網絡經營主體建庫建檔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我省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業經營主體數據庫。依托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業經營主體數據庫,通過實時監測手段,定期發布我省經營主體情況分析報告和輿情分析信息,為我省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業發展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12.明確平臺經營企業和集中辦公區域提供者的管理職責。
為網絡交易提供第三方服務的網絡交易平臺、集中辦公區域提供者和知名度廣、影響力高、交易規模大的大型商務網站作為“源頭網站”,應切實履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有關義務,對所提供服務的網站開辦者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簽訂服務合同(協議),建立完善網店管理制度、消費維權制度、信用評價和披露等制度,定期檢查和更新所服務網店開辦者的有關信息,定期向所在地工商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
13.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以網絡交易平臺為重點,以打擊互聯網虛假宣傳和違法廣告為突破口,加大對虛假宣傳、違法廣告、不正當競爭、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網絡傳銷、商標侵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無照經營、合同欺詐等電子商務違法經營行為的查處力度,著力整治電子商務經營活動中的突出問題,切實建立和維護我省網絡市場的良好經營秩序。
四、加強公共服務建設,完善維權保護體系
14.推進12315進網絡,及時發布消費警示。
推動12315維權向網絡延伸。通過建立網上消費申訴舉報平臺、指導督促網站經營者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措施、指導督促經營性網站設置消費投訴舉報電子標識等多種形式開辟消費者維權保護渠道。及時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向社會發布警示信息,提高消費者防范網絡消費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15.為“守合同重信用”網商企業提供優惠扶持措施。
拓展“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范圍,依托行業協會組織引導網商企業參與“守合同重信用”網商企業公示活動,進一步協調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公示企業優惠扶持措施,為公示企業提供更上等的行政服務,促進廣東電子商務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16.提供企業違法處罰情況和信用信息查詢。
依托信息化監管平臺,完善網絡經營主體信用信息,依法向社會公眾公開經營主體的登記信用、經營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等信用信息,提高經營者誠信經營意識和消費者識優辨劣能力,解決網絡交易環境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17.加強部門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探索建立與通信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網監部門和其它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明確聯合整治、信息共享互通、案件線索移送、部門間技術協同標準等問題,切實形成網絡市場監管的工作合力。
五、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自律
18.支持網商行業協會發展。
鼓勵支持我省網商協會和其他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發展,加強行業自律。指導行業協會和省消委會共同建立“網商先行退賠”機制、開展網商征信服務、委托指導其開展“守合同重信用”網商企業公示活動、整合網商物流資源和網商投融資資源。指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經營者通過建立身份認證、交易者信用等級管理、食品**和商品質量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證金等制度,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維護電子商務市場經營秩序。
19.鼓勵網商行業協會制定“網上交易服務規范”。
鼓勵、指導行業協會根據網絡交易發展需要,制定包含交易主體身份認證、交易規范、信息交換、在線支付等關鍵環節規范要求的“網上交易服務規范”并形成地方標準,完善電子商務標準體系,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引導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六、有關說明
20.本意見適用于本省轄區范圍內在網絡交易平臺上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且自愿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自然人;以及其他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依法應當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經營者。
21.本意見所稱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有關經營**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
22.本意見所稱自然人,**于廣東省戶籍和在廣東有固定住所并依法辦理廣東各市居住證的國內居民。本實施意見所指網絡交易平臺經營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開辦網絡交易平臺網站,且住所在廣東省的企業。
23.本意見所稱集中辦公區域,是指經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包括創業園區或科技園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者行業協會以及網絡交易平臺經營企業提供給多個網絡商品或服務經營者集中辦公的場所。同一辦公地址有多個經營者的,提供集中辦公場所的單位應采取排位編號等方式區分各經營者的辦公單元。